辽宁省价格协会会费标准
(2019年5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辽 宁省价格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可以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根据文件要求:“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取消常务理事单位及个人会员收费标准,其他级别会员的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 长单 位:20000元/每年;
副会长单位:8000元/每年;
理 事 单 位:5000元/每年;
会 员 单 位:2000元/每年;
本会充分尊重会员缴费意愿,因个别企业经营困难,可提前书面申请会费免减,经秘书处审核可暂缓或减免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时间及方法:
(一)交纳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
(二)会费以现金、支票、转账的方式交纳均可;
(三)会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本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有关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银行汇款缴纳会费:
户 名:辽宁省价格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龙江支行
行 号:105221019020
账 号:21001423701050001217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一号
第八条 本办法将于2019年 5 月10 日辽宁省价格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辽宁省价格协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