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辽宁省价格协会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可以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本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 长单 位:20000元/每年;
副会长单位:8000元/每年;
理 事 单 位:5000元/每年;
会 员 单 位:2000元/每年;
本会充分尊重会员缴费意愿,因个别企业经营困难,可提前书面申请会费免减,经秘书处审核可暂缓或减免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员应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新入会的会员应在申请入会的同时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时间及方法:
(一)交纳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会费经对公账户的方式交纳。
(三)会费收取采取注册制。会费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本会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开支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有关支出。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本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并失去会籍。会员退会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 银行汇款缴纳会费:
户 名:辽宁省价格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
行 号:105221019038
账 号:21001423701050001217
第十条 本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7日辽宁省价格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生效。
辽宁省价格协会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