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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6-13 13:20:43  查看:5514次

辽医保发〔201910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96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辽价发〔201654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531


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新增服务项目价格 “放管服”改革,鼓励医疗技术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简化批复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改革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价格管理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放宽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范围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增项目的具体情况,逐步放宽公立医院自主确定试行价格的项目范围。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批复开展的检验类新增项目,试行价格由公立医院依据项目成本、同时参考外省(市)价格标准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对于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没有明确比价关系、成本变化比较大以及开展例数难以确定的非检验类新增项目,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批复开展的,试行价格原则上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 

  对于经批复可自主确定试行价格的新增项目,申报单位(指申报新增项目的市及省管公立医院,下同)应将试行价格具体标准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试行价格变动时应重新报送。对于试行价格严重偏离项目成本的,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有权要求申报单位纠正。 

  公立医院要加强价格公示制度建设,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公示新增项目试行价格。 

  二、调整论证和定价程序 

  新增项目论证和定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新增项目价格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并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新增项目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可行性论证。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中的项目,由专家组对成本及价格等提出意见,不需要再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批复工作。对于未通过可行性论证或价格批复的新增项目,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做出说明。 

  三、延长价格试行期限 

  新增项目价格试行期延长为两年。试行期满一年后,申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试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继续试行、整改以及停止试行的决定,并将评估报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对试行期满仍需要继续开展的新增项目,申报单位应于试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按申报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延期试行申请。 

  四、减少申报要件 

  申报单位的新增项目价格申报文件所附申报要件包括: 

  (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见附表)。公立医院须详细填写并进行成本测算,如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有工作时间、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参与医护人员数量等与新增项目相近或有明确比价关系的参照项目,应注明项目编码、名称和具体价格等。手术类新增项目均应注明参照项目; 

  (二)外省(市)价格批复文件; 

  (三)设备、耗材、试剂等主要成本项目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发票(或购置合同复印件)。 

  申报单位有条件也可附以下资料做补充说明: 

  (一)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二)其它相关资料。 

  五、实行参照项目报备管理 

  对于我省已批复试行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申请参照开展的,可在申报要件齐全的基础上,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报备管理。省管公立医院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备;市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备。 

  公立医院报备文件应包括新增项目价格申报文件和申报要件(不含外省价格批复文件)。对于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已批复具体试行价格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不得超过该项目试行价格;对于经批准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试行价格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应依据医院等级,按照与该项目现行价格合理比价的原则自主确定试行价格。价格试行期不得超过该项目已批准的试行截止期限。公立医院参照项目报备后,试行价格即可执行。 

  六、制定正式价格 

  对于试行期满两年且已在三所以上的省管公立医院(或市)开展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适于全省普遍开展的新增项目,要依据成本重新制定正式价格(包括检验类),列入全省统一执行的价格文件中实施。 

  七、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新增项目中的诊疗项目暂按医保丙类项目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将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和临床需求等因素,适时组织专家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增加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继续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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