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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8月20日前三级医院填报辅助用药收入占比!

日期:2019-08-15 10:53:31  查看:6112次

  医药网8月14日讯 8月1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在补充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一栏,要求各三级公立医院于8月20日前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要求,对2016-2018年辅助用药收入占比进行数据测算。
 
  自下发国家版重点监控用药目录以来,各省、市、医疗机构陆续发布各自的删补版目录。8月13日,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布的《下半年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显示,医院不仅重点监控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品种,金额排名靠前、使用量增幅过快的品种也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业界看来,随着医院层面正式全面严控辅助用药,辅助用药市场将迎来重击。此外,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排名靠前、用量增幅明显的药品也将受到严控,临床合理用药时代将到来。
 
  辅助用药收入占比
 
  影响医院绩效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明确,各地需根据本省实施方案,抓紧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除辅助用药收入占比外,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等项目都是指标。
 
  据了解,通过绩效考核,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在管理模式上由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促进收入分配更科学、更公平,实现效率提高和质量提升,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按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将完成第一次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并将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与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紧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
 
  此外,各地要认真建立绩效考核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编造、谎报、瞒报等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医院当年绩效考核资格。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国家卫健委就通报了西安市第三医院绩效考核有关问题,西安市第三医院由于上传的病案首页数据出现严重失实问题,病案首页相关指标难以计算。对此,陕西省卫健委取消了该院2019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医院等级评审申报资格,并对西安市第三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记过处分、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销售负增长恐下半年显现
 
  显然,在严厉的绩效考核要求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将成为大势所趋。国家卫健委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时强调,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此外,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
 
  事实上,合理用药范围已经不仅限于重点监控目录内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也将受到重点监控。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布的《下半年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分为三个子目录,表1目录是2019年江西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该院品种,共18个,其中9个为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剩余药品则包括了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人血白蛋白注射液、拉氧头孢钠、紫杉醇脂质体、谷红、红花黄色素、头孢替安、兰索拉唑、左氧氟沙星9个江西省重点监控品种。
 
  此外,表2目录中,主要为该院2019年1月-6月金额前20且不在表1目录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碘克沙醇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洛铂、康莱特注射液、丁苯肽氯化钠注射液、地佐辛注射液等16个临床大品种赫然在列。表3目录则为2019年1月-6月使用金额前100且与2018年7月-12月相比使用量增幅在20%以上且不在表1、表2目录内的药品,包括左西孟旦注射液、美索巴莫注射液、胎盘多肽注射液、猪源纤维蛋白粘合剂、注射用盐酸罗沙替丁醋酸酯、复方曲肽注射液6个药品。
 
  值得关注的是,米内网数据显示,在第一批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出台之前,纳入目录的相关品种的整个市场已经出现放缓迹象。由于2017年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监控目录,相关品种2018年的销售额就基本没有再增长。目前国家、各地只出台了目录,后续的招采规则、以及医保支付配套措施还没发布,所以根据预计,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药品真正的负增长将会在2019年下半年出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按照属地化原则
 
  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6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工作原则和要求,请各地根据本省实施方案,抓紧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同时,为确保绩效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可比,各地要对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报送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质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数据质控内容及时间
 
  我委将于8月12日开放管理平台,供三级公立医院自查填报的数据及佐证材料,同时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数据质控工作。
 
   (一)三级公立医院自查要求。各三级公立医院要根据《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以及本地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医院上报的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和质量控制。
 
  1.第一阶段:国家监测指标4、5、6、8、9、10、13、14、24、45、46、48、53、54、55的质控工作由我委负责,非国家监测指标52的质控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上述数据质控完成后将嵌入管理平台,供各地参考使用。其中指标45、46,请各三级公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于8月20日前在国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内对人员信息进行维护,麻醉和病理在岗医师信息应当维护到具体科室。医院应当于8月20日前完成除我委负责的其他国家监测指标的质控工作,形成第一阶段分析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上下载),报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
 
  2.第二阶段:各三级公立医院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非国家监测指标的质控工作(除指标52外),形成第二阶段分析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上下载),报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质控要求。
 
  1.核查医疗机构基本信息。8月25日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核查并规范三级公立医院的第一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等级、医疗机构类别等,确保医疗机构信息真实准确。
 
  2.核查病案首页数据。10月1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本省份病案质控中心,在国家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的支持下,结合实际制定用于本省绩效考核的四级手术目录、微创手术目录,并核查病案首页相关数据。
 
  3.核查绩效考核相关指标数据。对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和质量控制,形成本地三级公立医院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绩效考核整体数据质控分析报告(模板在管理平台上下载),分别于8月25日前、10月1日前上传至管理平台。
 
  二、补充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
 
   (一)补充指标50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佐证材料。各三级公立医院要于8月20日前将2018年科研经费立项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模板在管理平台下载)。
 
   (二)补充指标32辅助用药收入占比指标数据。各三级公立医院要于8月20日前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要求,对2016-2018年辅助用药收入占比进行数据测算,并在管理平台补充填报相关数据。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操作手册要求,数据来源标注为财务年报表的指标,各三级公立医院应当与本医院财务年报数据进行比对,并按照财务年报表数据进行填报。如医院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有预算管理关系,或虽有预算管理关系但执行的是非医院会计制度的,医院应当认真核实数据,按照两个阶段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质控工作,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确认。
 
   (二)各三级公立医院数据质控发现问题时,应当向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在管理平台进行数据更正,填写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确认。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质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相关医院进行数据更正,并填写情况说明。质控后的数据用于各地绩效考核使用。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搭建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平台,组建绩效考核专家委员会,建立绩效考核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编造、谎报、瞒报等情况,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医院当年绩效考核资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肖莉、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9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联系人:褚湜婧、翟晓辉
 
  联系电话:010—68791681、6879167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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