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医保发〔2019〕2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
为了推进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坚持价格调整补偿相关性原则,优先选择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坚持医疗服务合理比价原则,重点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取消现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医用耗材按采购价格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价格调整权限
省管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与所在地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制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调价方案
以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医用耗材合理加成收入为基数,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重点调整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以及其他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后,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收入变化不再纳入需要调价解决的范围。
各市要按照本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收入总体状况,制定差别化的调价方案,具体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同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扩大医疗服务分级定价范围
各市要根据本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按照医疗机构类别、级别,结合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扩大实行分级定价的项目范围,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价格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
(四)明确完成时限
省管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方案于2019年11月底前基本确定。各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方案于2019年底前出台实施,同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五)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管理
改革现行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格按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管理的形式,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最高限价以下,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标准。
四、组织实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一)落实部门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科学测算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出台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有效解决过度检查、检验问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对取消耗材加成的影响无法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内部自行消化解决的医疗机构,必要时给予适当补助;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二)加强工作指导
省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市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强化省与市、市与市之间的政策沟通。各市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依据本市调价总量确定价格调整方案,按期出台。
(三)确保平稳实施
各市要主动进行价格衔接,保持毗邻市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平稳实施。要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药费用和医疗机构收入变化情况,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价格政策。要加强舆论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