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电话:024-82577710
  • 传真:024-82577710
  • 邮箱:lnsjgxh@126.com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6号东药物流101室
详细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沈阳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日期:2020-03-18 14:12:16  查看:6372次

       3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费用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岗位就业,沈阳市决定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至5月,为期4个月。此次减征政策将为全市企业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负担16.48亿元。

  据介绍,享受减征政策的企业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时间范围方面,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针对已全额缴纳的企业,政策明确,对于自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的企业,优先退还应减征金额;也可根据企业意愿,冲抵之后月份缴费。对2020年2月已缓缴的企业,经重新核定应缴额后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到职工的个人账户。另外,实施减征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COPYRIGHT (c) 辽宁省价格协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5079号-1
电话:024-82577710    传真:024-82577710   邮箱:lnsjgxh@126.com  
返回顶部
024-82577710
在线客服
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