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医保〔2020〕3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机构改革前批复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复审,制定了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1),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2年6月30日。其它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按照《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未批复的医疗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如需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三、对激光无痛采指血等4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止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详见附件3),如有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以S作为首字母。我省现行文件已有项目未定价或者增加检验方法的,仍依据国家项目规范编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管理。
附件:1、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
2、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
3、停止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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