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辽宁省价格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价格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会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沈阳社会组织网”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本会可以选择“沈阳社会组织网”、本会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约定的其他方式对会员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5年5月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 上条:辽宁省价格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 下条:价格协会换届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