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电话:024-82577710
  • 传真:024-82577710
  • 邮箱:lnsjgxh@126.com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6号东药物流101室
详细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日期:2018-07-25 14:52:57  查看:9064次
 

辽宁省价格协会

 

                           辽价协(20185

 


关于转发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首次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考核考试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辽宁省价格协会近日接到中国价格协会“关于印发《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首次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考核考试方案》的通知”(中价协[20189号),为更好的落实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工作,调动我省价格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我们特别转发此系列办法和通知,以便大家及时了解价格专业人员评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由中国价格协会牵头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的价格专业人员职业,经国家发改委同意,经人社部等部门的批准,于20157月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入典,标志着价格专业人员职业的确立,价格专业人员地位和作用在企业不断增强。

价格专业人员作为新增职业纳入《职业大典》,是价格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制度的建立,对加强价格专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队伍建设,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规范,完善价格部门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对健全国家职业制度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价格专业人员职业的设立,也是落实《价格法》中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会员单位价格行为,提高价格专业人员素质,加强价格协会会员的自律,推行企业价格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中国价格协会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先行试点,以利明确政策、统一认识、完善措施、形成示范。我省协会将重点关注此事,按照《关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早日参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工作,为我省价格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附件:

1、《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2、《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3、《首次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考核考试方案》

4、《关于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价格协会                                                  

                                     2018723

附件一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价格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价格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国家职业证书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专业人员,是指具有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状况分析,为单位提供价格决策和价格决策支持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级分为初级价格专业人员(助理价格师)、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和高级价格专业人员(高级价格师)3个级别。价格师职业水平实行行业内统一考试的评定方式。价格师英文译为:Price Engineer.

第四条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设《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价格法律与政策》、《企业价格决策》、《行业产品定价方法与实务》4个科目。职业标准及考试大纲由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价格法律与政策》和《企业价格决策》由中国价格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行业产品定价方法与实务》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者机构组织编写。

第五条 通过价格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职业认定证书的人员,具备从事价格专业相应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

第六条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组织省级价格协会和相关全国***行业协会共同实施,从事价格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认定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初级价格专业人员(助理价格师)职业水平认定由各省级价格协会或者全国专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登记服务和后续教育管理工作;高级价格师认定采取全国认定的方式,由中国价格协会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考核认定。

第七条 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等级认定

第八条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九条 中国价格协会负责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负责参考人员的职业水平评判认定。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定考试。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应具备条件:

(一)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社会法律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社会法律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工作满5年,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社会法律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经济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价格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社会法律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社会法律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取得初级价格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后,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4年。

(八)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等初级职称评价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评价证书,从事价格类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评价考试合格,由中国价格协会颁发、中国价格协会印制的《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二条 取得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的职业能力

1、能运用投入产出模型建立价格核算和决策体系,拟定价格计划;

2、能开展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价格信息、分析、预测相应商品市场供求关系、针对具体商品,设计定价目标,定价原则、定价策略和方法;

3、能建立健全价格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商品成本、市场、需求,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制定内部核算价格;制定产品、劳务、配套零部件和协作加工等价格,建立相应价格数据库;

4、能建立产品询价、报价和招投标报价系统,为应对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提供信息数据支持;

5、能负责对单位内外部价格纠纷的协调和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初级价格专业人员由省级价格协会,全国专业***行业协会结合本地、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规则,报中国价格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取得价格师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价格专业人员证书使用中国价格协会制定的统一式样,由价格协会负责进行登记服务。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水平评价认定登记服务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价格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从业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评价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价格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后续教育,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在协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价格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中国价格协会在实施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价格协会章程。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价格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证书。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证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可以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结合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工作实际,制定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价格协会具体负责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评判的实施工作,各地价格协会、各分支机构、各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前期报名和考场组织等事务***工作。

第三条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水平评价考试设置公共科目3门,专项科目1门。

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2、《价格法律与政策》;科目3、《企业价格决策》;  科目4为专项科目。按照具体行业定价方法与实务设置。价格专业人员的具体专业可划分为不同类别:(1)农业(农林牧副渔)类;(2)采掘业(矿、水等)类;(3)海洋资源(海域海岛等)类;(4)制造业(轻、电子、重工业)类;(5)能源电力类;(6)化工医药类;(7)建筑业(地面建筑、农田改造、水利建设、河海工程)类;(8)交通运输(海陆空)类;(9)信息金融服务业类;(10)文教医疗商业服务业类;(11)价格中介服务(价格评估鉴证)类;(12)公共(综合)价格专业人员(师)类等(每类还可根据需要细分)。专业教材按照各行业实际需要,由中国价格协会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编写。

第四条 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分 4个半天举行。其中公共科目《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价格法律与政策》、《企业价格决策》的考试时间均为 150分钟。自选科目《行业产品定价方法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小时。考试成绩实行 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 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可取得中级价格专业人员(价格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并按照自选科目4明确专业范围。

第五条 符合《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者,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只参加《价格法律与政策》、《企业价格决策》、《行业产品定价方法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 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一)获得薛暮桥价格理论研究奖的主要完******

(二)取得经济类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并从事价格工作满2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价格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COPYRIGHT (c) 辽宁省价格协会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5079号-1
电话:024-82577710    传真:024-82577710   邮箱:lnsjgxh@126.com  
返回顶部
024-82577710
在线客服
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