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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0-04-29 11:10:25  查看:4908次

4月13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省广泛征求意见,拟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分级惩戒、主动申报等六大制度,约束和制止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的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实际问题,推进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落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 月27 日。

其中,以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为主要切入点,《意见》明确指出医药企业作为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对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其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行为,无论行贿者是代表还是代理商,都将直接追责药企,医保局将给予不同层级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包括国家医保局和省级医保局两个层面。

一.国家层面

依据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对商业贿赂金额大的、价格垄断涉及面广的、失信行为性质严重的,医药企业将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公告名单,指导各省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在公立医院采购市场的挂网、投标、配送和报销资格的惩戒,并将相关信息正式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和证券监管部门。

二.省级层面

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4个评价等级,即一般失信、中等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并依据涉及行为,由省级医保部门依托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给予相应惩戒,并每季度动态更新。例如:

1.企业申请药品挂网或投标后,随意弃标的,将被评定为“一般失信”,并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频次、幅度,期间费用率,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水平等,将被评定为“中等失信”,并给予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的惩戒。

3.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取中标资格的,将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并给予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的惩戒。

4.商业贿赂金额巨大的、实施价格垄断或滥用支配地位,涉案药品年销售额巨大的,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并给予由本地省级医保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的惩戒。

综上,《意见》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制定了评定标准,警示医药企业在未来的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不仅失去招采资格,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与经营。

 

 

                                              东北制药:杨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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