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 告诫函
全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行业协会:
2015年6月1日国家实施药品价格改革,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一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综合监管,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近期,部分药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部分原料药被个别销售企业包销,价格大幅上涨,甚至出现断货的现象,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执行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下同)及相关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定价自主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坚决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二、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流通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存在竞争关系的原料药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不得达成固定或变更药品价格、固定或变更药品价格变动幅度等价格垄断协议;禁止原料药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等价格垄断协议;原料药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药品零售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和公示牌,并如实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自觉杜绝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隐蔽附加价格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药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药品相关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认真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药品价格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引导药品行业经营者遵章守法和公平竞争,切实加强药品价格行为自律,不得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即日起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进行随机抽查和不定期的市场巡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或在检查期间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