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本会对重大事项处理能力,完善处理工作的制度与流程,根据国家及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会的重要活动、与本会相关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八)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项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部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6年 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