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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日期:2016-09-18 14:22:05  查看:496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本会对重大事项处理能力,完善处理工作的制度与流程,根据国家及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会的重要活动、与本会相关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八)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项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部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6年    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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