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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协会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制度

日期:2016-09-18 14:24:29  查看:4951次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指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本会。单位会员指以单位的名义加入本会。

第三条本会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书面申请;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五)具有辽宁省居民身份或在辽宁省长期居住;

(六)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会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一年内无违法行为;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十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会单位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我省工商、编委办或民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

(四)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从事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且最近二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六)未列入国家机关发布的黑名单;

(七)未被其他社会团体予以除名,或虽被其他社会团体除名但截至提出申请入会之日已经过二年且经本会理事会同意。

(八)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

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有关活动。【书面授权委托书样本至“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下载】

第六条 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本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截止拟任单位会员代表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八)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业务领域内,单位会员代表不得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七条 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所委托的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委托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7日书面报告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更换单位代表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同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八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或虽委托但未履行本规定的相应程序,即派人参加本会会议的,视为该单位放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该单位的参会人员不计入会议出席人数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初审通过;

(五)发给会员证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入会程序;

(七)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本会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会员代表;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服务,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相关规定。

除特殊规定外,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

单位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的被选举权由该会员代表所在单位享有,推荐单位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所推荐的会员代表行使。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推举的会员代表的被选举权由该会员代表所享有。推举人/单位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所推举的会员代表行使。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在一届内,每一个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交理事、监事、监事长人选【监事、监事长的人选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一票制,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的(一)、(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作为个人会员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须本人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受托人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本会秘书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核实参会人员资格和有效性,并经监事会书面确认后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0日,本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资格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10日,本会秘书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关事项后,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况特殊的除外。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2015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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