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价格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辽宁省价格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人事相关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招聘录用与聘任、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员工福利、培训发展、建议与沟通六部分。
第二章 招聘录用与聘任
第四条 本会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利害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六条 需聘用员工时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本会需要提出招聘计划和方案并按招聘岗位要求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和方案应包括:拟招聘岗位、人数、岗位要求、薪金待遇等。
第七条 招聘考核流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笔试等,具体考核方案由秘书处根据本会实际需要确定的招聘方案制定。
第八条 应聘人员须向本会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秘书处筛选后,安排和本会招聘考核工作。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会保留调查核实其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招聘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会长、秘书长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经核准拟试用的应聘人员,由秘书处统一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秘书处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第十二条 拟聘员工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亲笔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材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经批准后,于入职后两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一份;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届毕业生派遣证及就业协议原件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4.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需出示解密证明;
5.无竞业限制和服务期限制承诺书一份;
6.干部调动介绍信;
7.工资(工龄)证明(此项针对事转企、军转企或其他);
8.免冠近照两张(2寸彩照);
9.本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三条 本会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将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本会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新入职员工均应从入职之日起试用,试用期限及要求见本制度第三章。试用期表现突出者可申请缩短试用期,由其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后报会长审批。反之,如果试用期表现不符合本会要求,本会将向出具考核书向员工说明原因,终止试用。试用期员工自行提出辞职申请的需提前一周。
第十五条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结束,到秘书处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所写的转正申请报秘书处后报会长、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聘任程序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会长聘任,首次聘任期为一年,续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本会部门负责人聘任方案由秘书处根据本会情况制定,报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国家、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与本会亲自签定,不得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本会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自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首次签定合同期为一年;如需延长首次签订合同期,须经会长、秘书长审批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实行试用期考核制度。首次签定合同期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时限自劳动合同起始日起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员工本人向秘书处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或《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首次合同期满,根据人事考核结果和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视情况可签定一至三年。
第二十六条 连续会龄满十年或连续两次合同期满,续签期限由双方协商,如员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根据人事考核结果和员工日常工作表现,视情况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员工本人须提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的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包括:退休、辞职、自动离职、违纪辞退和非违纪辞退等。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辞职或合同到期不愿续签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在三十天以内给予答复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未经预告或在本本会答复前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致本会遭受损失的,依法追赔。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与本会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员工与本会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遇《劳动合同法》所提相关情形,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七)员工严重违反本会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
(2) 提供虚假入职材料;
(3) 对本会或会员利益、声誉造成广泛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的情况;
(4) 违反《本会员工行为规范》有关规定,达到辞退标准的;
(5) 连续旷工十天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
(6) 严重失职给本本会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
(7) 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本会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向员工下达书面通知;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填写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交送秘书处备案。
(三)所有离职人员须认真填写离职工作交接情况,根据安排做好工作交接等。
(四)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到秘书处填写相关材料,办理财务结算、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调转等手续。
(五)本会有权视情况成立审计小组,并邀专业审计机构对离职人员进行审计并形成《离职审计报告》。
(六)离职人员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交接时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把工作交接清楚,将其保管、使用的本会用品退还领取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关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和纠纷处理。
由秘书处负责受理本会内部劳动纠纷方面的举报、申诉和处理。相关受理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秘书处在接收申诉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促使争议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和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性处理方法。未尽事宜协助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薪酬根据本会收入状况由理事会讨论确定。总的原则按照职务、级别和业绩考核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员工薪酬由工资类和补助、奖金类两部分构成。
(一)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会龄工资及岗位工资。
(二)补助、奖金包括:按月补贴的餐饮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按季度发放的季度奖金;按节日发放的福利费等。
第三十五条 基本工资标准、奖金标准和分配方式详见《本会工
资划分标准表》。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员工薪酬支付标准见《休假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殊情况包括员工各类休假和为本会作出特殊贡献等。
第三十七条 薪酬的发放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每月25日支付当月全月工资,如逢节假日顺延;
(二)新聘员工当月10日前进入本会按整月工资标准发放,10日以后进入本会,按半月工资标准发放;员工调出本会时,当月工资按天数计算,截止日为本会同意该员工辞职/调转申请或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日。
(三)级别和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后下月调整工资。
第五章 员工福利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凡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会将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缴纳或需补缴滞纳金、罚金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休假。根据有关规定,员工享有休假的权利,休假标准及请假流程详见《休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其他福利。本会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为员工提供采暖费补贴等生活福利。同时本会为员工提供体检、交通补助、午餐补助、通讯补助等福利,但保留随时终止提供的权利。
第六章 培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员工培训是指本会为增强员工专业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而进行的系统化的教育训练与开发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有关本会业务的专业培训;二是背景性广度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由秘书处安排培训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会奉行“先培训,后上岗,再持续提高”的原则,对新入职和新转岗的员工均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主要包括本会制度、本会行业精神、本会文化及岗位业务知识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培训的管理、组织和实施,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建议与沟通
第四十四条 为了集思广益,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建立员工与本会的建议与沟通渠道,不断改进本会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员工对工作改善、管理改进、业务创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提案可以书面材料递交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经本会审定为有使用价值的建议和提案,由相关责任部门评估其可行性并确定接纳建议,经本会审批同意后,对提议人可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会鼓励员工采用正规渠道口头、书面反应问题,反对背后议论。通过正规渠道反应的问题,都会得到及时的处理或口头、书面回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制度和法规法令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